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77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 律師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辯護人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邱育佩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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