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54號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13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該第二審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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