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4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建宏 律師原告與被告中一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5,63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