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35號原告甲00000000.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 律師原告與被告禾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47,2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