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2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二者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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