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8號聲請人泰安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存長 訴訟代理人 蕭羽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5年4月1日遺失,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8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5年8月19日台灣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83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5年8月19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時報,至105年12月19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報刊各1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楊茵如┌────────────────────────────────────────────────────────┐│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483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亞太機電工程│泰安電機廠│臺灣土地銀│000000000000│84,000元│105年4月30日│00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行0000分行││││││││ 陳永順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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