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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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 林松壽 (即 林錦燦 繼承人)代理人 林松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1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5年7月28日之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1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5年7月28日刊登該裁定於大業時報,至105年12月28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建志┌──────────────────────────────────────────────────┐│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3NX00000000│股票│1│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