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06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高寘姻
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8-100年間邀同債務人 高秀蘭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下同)125,920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第5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為年率百分之1.76,上開借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即年率百分之1.27加百分之0.55浮動計息,其中百分之0.06暫由債權人補貼,倘債務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6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105年03月15日),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1.69)加年率百分之1即百分之2.69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20(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計算。
(二)詎債務人 宋婉菁 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4年12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9,7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高秀蘭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06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宋婉菁、高│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4年1│年息1.76%│││19797│秀蘭│1月01日起│2月22日止││││元│├──────┼──────┼───────┤││││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0│年息1.69%│││││2月23日起│3月14日止│││││├──────┼──────┼───────┤││││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69%│││││3月15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宋婉菁、高│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797│秀蘭│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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