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449號聲請人加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昆何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吳春香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因溢收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又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0年8月18日提出本件聲請時,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有繳款收據1紙在卷可稽,惟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1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是本件裁判費即有溢收之情事,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怡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