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監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選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字第194號聲請人徐廖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受監護宣告人 徐政雄 之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第五行中關於「 潘威良 」之記載,應更正為「徐政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