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21號聲請人 林芳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539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6月23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黃稜鈞┌────────────────────────────────────────────────┐│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股票│1│40││├──┼──────────────┼──────────┼──────┼───┼────┼───┤│0002│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股票│1│353││├──┼──────────────┼──────────┼──────┼───┼────┼───┤│0003│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股票│1│7││├──┼──────────────┼──────────┼──────┼───┼────┼───┤│0004│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N0000000-0│股票│1│117││├──┼──────────────┼──────────┼──────┼───┼────┼───┤│0005│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股票│1│87││├──┼──────────────┼──────────┼──────┼───┼────┼───┤│0006│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股票│1│120││├──┼──────────────┼──────────┼──────┼───┼────┼───┤│0007│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股票│1│144││├──┼──────────────┼──────────┼──────┼───┼────┼───┤│0008│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股票│1│173││├──┼──────────────┼──────────┼──────┼───┼────┼───┤│0009│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股票│1│312││├──┼──────────────┼──────────┼──────┼───┼────┼───┤│0010│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股票│1│270││├──┼──────────────┼──────────┼──────┼───┼────┼───┤│001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股票│1│324││├──┼──────────────┼──────────┼──────┼───┼────┼───┤│0012│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股票│1│389││├──┼──────────────┼──────────┼──────┼───┼────┼───┤│0013│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股票│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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