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9號聲請人 林彰炫 蘇彥卿 共同代理人 楊敬先 律師 林卉薰 律師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