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1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 許誌家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以本金新臺幣166,815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之本金為新臺幣166,539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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