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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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3號原告 謝晉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鴻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婉昀不得抗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