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貫宏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國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條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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