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簡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 理 人 聶韻秋
相 對 人 彭秀菊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0
年1月19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乃向相
對人之住所南投縣○里鎮○○路22之3號寄發債權移轉通知
函,惟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公告、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債權憑證、債權移轉通知函及信封、相對人之戶籍謄
本等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
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
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經審核聲請人提出之
上開文件,其依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之債權移轉通知函因遷
移不明而無法送達,足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