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建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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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建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毅正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葉碧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工地錨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
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