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秩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桃秩字第86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楊長興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0年6月14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00103689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長興在公共場所,意圖媒合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0年6月5日22時30分。
㈡地點:桃園縣桃園市○○路與博愛路口。
㈢行為:在公共場所,意圖媒合賣淫而拉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警員 林榮貴 之職務報告。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2
款在公共場所意圖媒合賣淫而拉客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
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以及被
移送人之年齡與教育程度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
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江春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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