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簡字第173號
上訴人 巫耀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孔銘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9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