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95號原告 賴榮祖 被告 曾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具體內容,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惟未特定被告應給付之金錢數額為何(例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元,或被告應自○年○月○日起至返還新北市○○區○○街00號5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元),不符前述規定,且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應予補正。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