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93號原告 林景炫 被告 林雲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