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77號原告健康新體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廷彰 被告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朝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98,3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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