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32號

附民原告 唐云利

訴訟代理人 張雯婷 律師

徐宗賢 律師

被告 許連添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審簡字第24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程克琳

                   法 官卓育璇

                   法 官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子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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