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89號

原告 吳京衡

被告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96,3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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