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89號
原告 吳京衡
被告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96,3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