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27號
法定代理人 洪鈴
訴訟代理人 孫全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靖齡 、 黃榮智 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代位被告黃靖齡請求分割為被告黃靖齡、黃榮智公同共有,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4分之1)及其上同段83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房屋,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下稱系爭不動產),而依據原告所提出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所載鄰近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單價每坪為新臺幣(下同)89萬3772元,系爭不動產總面積為85.07平方公尺,換算約25.733675坪(計算式:85.07㎡×0.3025=25.733675坪),系爭不動產價值應為2300萬0038元(計算式:89萬3772元×25.733675坪≒2300萬00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而被告黃靖齡應繼分為2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50萬00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3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