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80號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德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萬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李佳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80號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德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萬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