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80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德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萬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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