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小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138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簡邦杰
陳柏維 被告 林秉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105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永祥┌───────────────────────────┐│附表(105年度基小字第138號)│├──┬──────┬─────────────────┤│編號│本金│利息│││(新臺幣)├─────────┬───────┤│││期間(民國)│週年利率│├──┼──────┼─────────┼───────┤│①│72,135元│自104年7月9日起│18.75%││││至104年8月31日止││││├─────────┼───────┤│││自104年9月1日起│15.00%││││至清償日止││├──┼──────┼─────────┼───────┤│②│15,263元│自104年7月9日起│19.97%││││至104年8月31日止││││├─────────┼───────┤│││自104年9月1日起│15.00%││││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