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3217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郁玲 (原名: 潘秋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潘郁玲(原名:潘秋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