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2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2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3216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許超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捌仟零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八九二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七八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零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四六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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