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88年台覆字第83-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八十八年度台覆字第八三-一號
聲請再覆議人甲○○右聲請再覆議人因叛亂聲請冤獄賠償,不服本會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覆議決定(八十八年度台覆字第八三號),聲請再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冤獄賠償法第四條第一、二項規定:「冤獄賠償,由原處分或判決無罪機關管轄,但依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賠償者,由所屬地方法院管轄」「賠償聲請人不服前項機關之決定,得聲請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覆議」,並無對本會之決定,得聲請再覆議程序之規定。本件聲請再覆議人甲○○因叛亂聲請冤獄賠償事件,不服本會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覆議決定(八十八年度台覆字第八三號),聲請再覆議,依首揭說明,本會該決定即屬最後之決定,不得聲請再覆議,聲請再覆議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林明德
委員 莊來成 委員 朱錦娟 委員 呂潮澤 委員 劉福聲 委員 許澍林 委員 賴忠星 委員 陳世淙 委員 李慧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