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變更審判長所為處分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三審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四八七號),聲請變更審判長所為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請變更審判長所為處分,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劍青
法官劉敬一法官林增福法官楊商江法官邵燕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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