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187號聲請人 曹添旺 即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經報奉經濟部同意核定,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為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經第13屆第9次董事會於民國108年6月28日決議修正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經濟部以108年8月8日經商字第10802420220號函同意核定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經濟部函、董事會會議記錄、捐助章程及修正對照表等件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書記官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