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16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被 告 廖國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3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壹仟伍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加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
手續費。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三六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