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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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45號
原   告  鄭湧杰
被   告  張慧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於民國110年3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及原告為朋友關係,被告於民國108年
11月17日及108年11月25日邀約原告投資謊稱「小額借款」
投資放款業務,並告知原告每十日會給付10%利息之收入提
供給原告,原告共轉帳新臺幣(下同)72,000元至被告持有
王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108年11月18日至20
日之間交付原告現金5,000元稱為利息收入,至今則無再繼
續交付任何利息及歸還所謂資款。原告於民國108年12月31
日起追討投資本金共計72,000元整,被告不斷規避此事且於
109年2月25日告知「本來就有放款的事情啦然後第一期利息
還沒收到我就喊停了啦我以前房租那些不夠給就自己先補利
息給你了」等語可證實際並無執行所謂投資放款之業務,被
告稱之投資機會遨約原告投資皆為虛晃,原告追討至今因被
告拒不歸還,不斷規避躲藏。為此,爰依投資契約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2,0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等事實,業據提出活存明細查詢資料、LINE通訊軟體對話
紀錄紙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投資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併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436條之23、第385條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
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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