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字第7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交簡字第72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鴻俥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4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阮鴻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阮鴻俥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民國112年3月31日凌晨0時許至同日凌晨1時許,在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1段某酒店內飲用酒類後,仍前往同路段13號旁停車場,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駛離停車場並上路後臨停於同路段9號前,等待代駕人員抵達。嗣於同日凌晨1時20分許,其因違規停車為警攔查,並於同日凌晨1時25分許接受吐氣酒精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3毫克。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阮鴻俥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訊問程序均坦承不諱,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112年2月8日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酒精呼氣測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告手機內臺灣代駕APP申請代駕服務紀錄截圖(見速偵卷第19至27頁)、Google街景服務截圖(見本院卷第13頁)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騎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具有高度危險性,竟罔顧自己及大眾安全,在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仍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危害交通安全,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另斟酌其原無意酒後駕車,更付費委請代駕人員搭載其返家,僅因一時失慮自行駕駛車輛約5公尺之距離,至路邊臨停等待代駕人員到場,其犯罪動機及主觀惡性非鉅,駕車行駛之時間、路徑亦甚短暫,犯罪情節並非重大,且此次酒後駕車幸因警即時查獲攔阻而未發生事故,及其自述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餐飲業、無須扶養家人等一切情狀(見本院第22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其於犯後坦承犯行,足見其確有悔意,堪認經此教訓後,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本院衡酌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業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傳達,被告輕忽而為本案犯行,為確保被告記取教訓並建立尊重法治之正確觀念,認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併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其應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俾兼收啟新及惕儆之雙效。如被告未於主文所示之期間內履行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對其所為之緩刑宣告,併予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八、本案經檢察官林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田芮寧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