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小字第2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小字第2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293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欣怡 被告 邱冠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民國於105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捌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一九‧九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一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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