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08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2日函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提出 陳佳慧 、 林春炎 最新戶籍謄本。㈢提出相對人一兵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陳佳慧最新戶籍謄本。㈣對公司地址、戶籍地址送達不到之證明。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而本件已逾法定期間,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除補繳聲請費外,其餘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