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五四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 訴訟代理人 林泰山 右原告與被告泰揚資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捌萬貳仟肆佰玖拾玖元,折合銀元貳拾陸萬零捌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捌佰陸拾玖元玖角,折合新臺幣捌仟陸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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