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壹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有反覆實施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再經訊問,仍認犯嫌重大,且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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