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133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樣光電有限公司、 王水和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5萬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聲請支付
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6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