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130號
原 告 詹坤霖
訴訟代理人 李長彥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麗美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萬5,75
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