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國清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兒少性交易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9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