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2號原告 劉秀娟 即建興水電工程行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富藝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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