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928號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所提出之會員合約書內僅債務人乙○○之母即法定代理
人 姚曉惠 之簽章,並無債務人乙○○之父 黃清華 之簽章,請具狀釋明其緣由,或提出有其父同意簽署之相關文件。
◎按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
理人之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民法第77條、第79條、第1086條第1項、第1089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