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61號原告 鄭坤盈 追加原告 鄭錦鳳
鄭麗華 鄭惟勝 鄭惟合 鄭禎瑩 鄭惟舜 被告 安宸綾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上列告與被告安宸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7,233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694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47,233元,尚欠新臺幣43,4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