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80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陳佳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45,26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2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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