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648號上訴人即被告 麥瑞汶 選任辯護人 施秉慧 律師
焦文城 律師 唐雨瑄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麥瑞汶於民國108年4月19日收受判決,並於108年4月24日提起上訴,惟該上訴狀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上訴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開條文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鄭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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