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24號原告 蘇滄洲
陳力維 被告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榮吉 被告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2人應將日揚森山建案中之A6、A7等2戶分別移轉登記予原告蘇滄洲、陳力維,惟原告未提出所主張建物之實際價值,請原告查報系爭建物之價值,並依法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原告因建系爭物尚未完工,未有交易實情,亦尚未有稅籍資料,而未能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則依原告起訴書中所述,上述2建物尚未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而原告與被告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買賣契約書中,系爭2建物記載之買賣金額各為新台幣(下同)4000萬元,是以該金額應可認係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第一次所有權登記(建物)及移轉登記(土地)客觀上可得之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0,000,000元(A6、A7各4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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