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10號原告 林小琪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冠福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000元,應繳裁
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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