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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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18號被告 曾智昇 上列被告曾智昇因109年度簡上字第18號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洪碩垣法官黃鳳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林依潔